在招投标中工期属于响应性评审,大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天数的是要废标的。如果因投标文件对工期描述不清,需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必要澄的,并且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人才有澄清的权利。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
可以向招标中心提出对工期的质疑,他们会给出答复 发布澄清公告
对招标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的要求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