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男方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女方能否要求男方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2025-03-21 0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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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性格不合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如果他有第三者等情况,你可以要求法厅在分配财产时对你进行照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失也不在你的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