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表述,这种行为应该不属于诈骗。
该行为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或者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方法解决。
律令维.权在此明确的告诉大家资金是完全可以挽回的,只需要部分以下证据:
1、亏损额度超过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交易记录在一年以内的。
3、有交易报表或者银行流.水。
4、平台没有跑路还在运作的。
5、有跟平台业务员和喊单老师聊天记.录的最好。
合法维权是讲究时效性的,律令法助团队(fxwq110)平台跑路的可能性就会少一分!
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国务院37、38号文件规定
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并不是现货交易而是彻底的伪现货。
先看交易对象。3号令第七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因此如果交易对象不是这几种,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货,只能是交易场所自称的“现货”而已。
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对象是实物商品、仓单、提单吗?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时,根据原先的交易记录,原先可以做空卖出,也就是说,投资者手里没有任何实物商品、仓单、提单的情况下,就能在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交易成功,因此必然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交易对象即不是实物商品、也不是仓单或者提单,也就是说:交易对象不是现货。
再看交易方式,3号令第九条允许的交易方式是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对于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3号令里都有明确的定义,比如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的交易方式。但是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显然不是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的,可以说99.99%的投资者的交易都没有交收,甚至都不知道交收的存在。因此根本就不符合协议交易的定义。虽然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提供了可以交收的选择,但是,根据证监会111号文对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构成了目的要件。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虽然有交收通道,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方式就是协议交易。
三、涉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并无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和审批, 其经营模式是T+0,保证金,杠杆,这种模式涉嫌擅自从事期货交易,其经营范围现货原油采用期货交易模式属于非法经营,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予以取缔,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对会员单位把关不严,允许其给客户进行喊单操作,直播间行情分析喊单等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客户巨额亏损。
六、入金渠道是通过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等四个第三方平台打入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帐户上的。入金渠道复杂实属精心设计逃离监管,严重违规并涉嫌洗钱。
现在我被这家违规公司骗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了、投诉无门!!!已没有活路和希望了,只有不断上访维权,希望政府能我为做主还我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