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视协议,经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公证后。过些日子,有抚养权一方反悔了,能把此协议作废吗?

2024-11-08 05: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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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由于公证的协议是具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如果双方都同意修改协议,可以在修改以后再一次进行公证是比较好的方法。

回答2:

不能,探视协议公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回答3:

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探视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双方都不能逾越协议的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反悔,必须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新判决。

回答4:

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经过公证免除,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回答5:

协议即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合同需要当事人全面履行,随意废止合同是违约行为。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是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

回答6:

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某某某与协议人某某某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孩子某某的抚养权归女(男)方某某某。
二、男(女)方某某某对孩子某某享有探望权。
三、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议人:(签名)协议人:(签名)年月日 : 年月日:
以上是离婚孩子探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