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阿勒泰地区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建立了政府主导、老年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机制。
一、基本情况
阿勒泰地区辖六县一市、38个乡,17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3个国营农牧场。境内有兵团农十师及其所属的10个团场,自治区驻阿单位和驻阿部队。据2015年老龄事业统计,全地区年终总人口66.8万人(含兵团),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7.42万人,占总人口的11.11%。县(市)总人口60.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6.46万人,占总人口的10.64%;65岁以上老年人口4.3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67.34%;80岁以上老年人口5632人;百岁以上老人26人。
按照通行的国际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7%)计算,阿勒泰地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全地区老年人口增速高于总人口,人口老龄化步伐较快,空巢老年人和“四老”及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
二、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对“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在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全地区老龄事业的发展。
一.是党委政府重视,地区老龄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地委、行署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其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结合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先后制定了地区老龄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了地区老龄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经过不断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已由最初的23个增至目前的34个,基本涵盖了地区各涉老部门。
2015年,根据老龄工作形势的需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重新修订了《阿勒泰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逐步形成了横向配合协调有力、纵向指导及时到位的大老龄工作格局。围绕构建地、县、乡、村(居)委四级老龄工作网络体系,对全地区老龄组织进行全面梳理,重点解决老龄组织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强、软弱涣散等问题。
积极想办法逐步落实基层老龄干部待遇,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目前,全地区共有地县老龄机构8个,乡镇街道数58个,已成立老龄委员会的乡镇街道54个,占93.1%;村、居委会数557个,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村、居委会362个,占65%;老年人协会366个,比上年增加74个,会员1.22万人,已基本形成地、县、乡镇、村(居)四级老龄工作组织网络,综合协调职能得到了较好发挥。
二.是落实政策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确立。以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为重点,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经过多年探索,已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
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100%,新型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落实了城镇60岁以上“五七”工基本养老金。将实际收入低于地区最底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农村老年人救济救助等制度,全地区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到位,救助金额大有提高,有效解决了老年人看病难、就医难问题。
完善了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让各族老年人普遍受益,得到实惠。各县(市)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吉木乃县由县财政拨付资金慰问老干部、贫困老人和“四老人员”。青河县出台“尊老金”发放规定,凡年满75周岁老年人每月均可领取50元基本生活津贴,比自治区规定降低5岁。富蕴县2015年再次提高百岁老人生活补贴,将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并将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让老年人得到了实惠。
三.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为老服务工作步伐加快。以政府主导、家庭为主、社会为辅,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地区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政策和服务网络。
支持各县市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制度。在不断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的同时,强化社区老年服务高度建设
。目前,地区累计已有32313名老年人与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级较普遍开展“爱心助老”活动,建立包括精神慰藉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帮扶机制;社区成立了老年人“养老日托站”,使家庭养老逐步规范。福海县在原有城镇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基础上,成立了银龄居家养老日托中心,福海镇环城西路社区蓓蕾社会工作服务站等服务机构,组成助老志愿者队伍,积极发展居家养老。同时,探索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采取“县财政适当补助、村集体提供闲置设施并承担水、电、暖等日常开支,子女承担衣、食和医疗等费用”的办法,按照申请入住的原则,将试点村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集中安排在“幸福院”养老。这一模式既有效解决了独居老人无人照顾的难题,又符合传统的居家养老特点,深受老人和子女欢迎。从2013年至今福海县在辖区3乡2镇共14个村建立了农村互助幸福院,总投资140万元,其中9个村幸福院已投入使用。
哈巴河县积极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扩面工作,建立社区助老服务社上门服务制度,并根据每位老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了服务个案,服务社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和配置组合服务套餐,21位护理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区困难老人和孤寡老人免费提供每天1-2小时的护理服务,受到老年人的欢迎。
四.是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坚持依法办事,加强老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宣传点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健全维权网络,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站点的作用,就地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地、县老龄办均建立了老年维权工作站,并在各乡(镇、街道)等60个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三级网络体系”的基本框架,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地区司法部门主动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活动,对于行动不便,且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地、县法院均设立了“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回访”的四优先制度,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积极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强老年人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协调有关部门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老敬老宣传氛围日益浓厚。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加强新型孝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近年来地区各县市涌现出的“孝亲敬老之星”个人先进事迹,拍摄老龄工作宣传片,营造了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启动了三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培养、选树和创建了一批敬老爱老单位,扩大了“敬老文明号”的社会影响。加大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和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利用微电影、短信、微信平台发放敬老宣传信息,宣传“孝亲敬老”典型,发放孝亲敬老倡议书,提高了社会各界关心关爱老年人的热情。哈巴河县积极开展百名孝顺儿子、孝顺媳妇的“双百”评选活动,全县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六.是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以开展老年教育和科学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切入点,建立地、县(市)级老年大学和村(社区)老年学校,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先后举办了两届“金山之夏”老年文化艺术节和首届老年健身大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目前,全地区共有各类文体组织30多个,7000余名老年人参加各类活动,“金山之夏”和“百日文化”广场活动已成为地区老年人展示精神风貌的重要舞台。文体部门着力加强了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健全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使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70%以上,切实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方面中发挥示范作用。
进一步强化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积极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
网上提供的答案未必“正确”,标准答案应该在书里。
这里我复制全国人大网上的文章,供您参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学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事业这些年来取得长足进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形势新情况要求我们在深入分析现实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近几年来,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很多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和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老龄工作者、专家学者、老年人及其组织等社会各有关方面,也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对完善养老法律制度越来越关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社情民意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要求,应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和政策体系。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制保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和思路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类立法项目。2007年,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启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为加快立法步伐,2011年3月,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内司委、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着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在去年5月至7月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按照吴邦国委员长“把执法检查与法律的修改完善有机结合起来”的批示精神,执法检查组同时听取和收集了各地对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意见和建议。8月底9月初,起草小组正式开始论证、起草工作,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起草小组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十多年来,我国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草案充分吸收这些新内容,特别是在新增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两章中有集中体现。二是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问题,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等等,都是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在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草案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对这些重要问题,尽早从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将为我国未来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赢得战略先机和更多主动权。
起草工作中,我们还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积极发展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关系;三是增进老年人福利与经济承受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四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关系。
三、草案的体例结构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增38条,修改38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多数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现行法的社会保障一章中有所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之初,由于我国老龄事业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还缺乏实践,难以分别设专章加以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16年来,我国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等许多方面都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养老服务和社会优待两个领域正是我国老龄工作实践中最活跃、积累经验最丰富的领域,同时也是未来应对人口老龄化亟需大力发展并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这些新增的内容已经难以囊括在社会保障一章中。鉴于此,我们在草案的社会保障一章中,主要规定老年人养老和医疗的物质保障问题,而有关服务和优待的内容则单独成章加以规定,这种调整既反映了我国实践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区分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的不同功能,有利于相关主体明确责任和着力方向。关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虽然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还相对滞后,但国际社会十分重视老龄化社会对硬件环境的要求,我国近年来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也积极开展了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未来我国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人,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对我国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和住宅设计等硬件环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战。目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前瞻性,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或者隐患,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为此,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这样,草案形成了目前的9章结构,即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
草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做贡献。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老年节或敬老日。
(二)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
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六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七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势下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三)关于社会保障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草案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草案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此外,草案还补充了养老待遇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四)关于社会服务
本章共16条,有12条是新增条文,另外4条也作了较大改动。一是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四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五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六是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规定了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等内容。七是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门诊,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规定加强老年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此外,草案还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五)关于社会优待
草案参考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做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二是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三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六)关于宜居环境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一是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即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二是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适应老龄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各类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三是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此外,草案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七)关于参与社会发展
本章主要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并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草案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根据上述各章的新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现行法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 老人生活、健康、安全而采取措施的法律约束,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对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在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尤其对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因此,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和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社会养老管理服务工作形势紧迫、刻不容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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