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在于:
牵连犯:在同一案件中,一个行为(一般是重行为)把另一个行为(一般是轻行为)“吸收”了,因为是在同一个犯罪主观下做出的两个行为,但两个行为都独立的能够构成罪名。例子:比如绑架罪,其实绑架罪牵连了非法拘禁罪。为什么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不是吸收关系呢?等会儿解释。
吸收犯:在同一个犯罪故意下,前行为和后行为具有必然发生的因果关系。例子:小偷偷了一个手提袋,发现里面有一把手枪,但是这个行为只能定盗窃罪而不能另外再定一个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小偷不知道里面有枪支,而偷了该手提包后必然要持有枪支,所以定盗窃罪。
那为什么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牵连关系呢?因为绑架不一定必须要非法拘禁,比如:甲、乙、丙是朋友,甲和乙事先串通好作案。一天甲把丙约出去喝酒,然后乙向丙家里打电话,告诉丙家人必须在两个小时内交300万到某某地方,收到钱后立马放人,否则撕票。最后丙的家人把钱给了,甲和丙非常开心的喝了3个小时的酒后各自回家。丙回到家后才知道此事。在这个案子中,甲和乙并没有限制丙的人身自由,但甲和乙也构成了绑架罪。因为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是:利用被害人的人身安危威胁受害人的亲朋,利用其亲朋的担忧而要求钱财,并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