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同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非中国传统所固有的学术范畴,而是移自西方的法学学术范畴。这一开始就注定了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关联。不过,西方法理学是一个大袋子,里面盛放着各式各样的东西。按照比较法学家传统的法系分类,西方法理学可以划分出三大支系,即英美法理学、欧洲大陆的法哲学、前苏联东欧的法理学。有人可能会对将前苏联东欧的法理学划入西方法理学的范畴提出质疑。但只要我们不把西方理解为资本主义,而是理解为一个文化范畴,那么前苏联东欧的法理学无疑属于西方法理学的范畴。从人种上看,前苏联东欧和西欧都属于欧罗巴人种;从历史上看,前苏联东欧与西欧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样式上,前苏联东欧国家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接近,深刻影响前苏联东欧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也来自于西欧。 西方的这三种法理学都对中国的法理学产生过并仍在产生影响。但是,这三种法理学由于向中国传播的路径不同,对中国法理学的影响方式、范围、强度等方面表现出差异,这体现了学术传播的复杂性。
前苏联东欧的法理学曾经在50、60年代对中国法理学产生过支配性的影响。当时前苏联的法理学即 国家与法的理论!,从名称到体系到具体观点几乎原封不动被移植到中国。在这种影响背后,意识形态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相同的意识形态与相同的社会制度,使得中国自然而然地与前苏联站在一边。一批前苏联法律专家被邀请来中国的政法部门和高等学校担任顾问或讲学,传授前苏联的法制经验和法学理论;一批中国留学生被派往苏联,进修或学习法律;一批俄语法学教材或著作被翻译过来,供中国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和研究使用。后来,由于中苏关系破裂,前苏联法学对中国的影响中断。到了80年代,随着中国与苏联关系的逐步改善,苏联的法学理论成果继续被介绍到中国,继续影响中国的法理学。80年代中国出版的很多 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体系到观点仍可以发现苏联法理学的明显痕迹。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易帜或解体,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的影响几乎已经中断。
尽管欧洲大陆的法哲学在很长时期内一直在西方法理学(法哲学)舞台上居于核心地位,但对当代中国法理学影响最为深刻的却是英美法理学。在这里,语言因素起了决定性的影响。除了50、60年代以外,英语一直是中国人学习的最主要的外语语种,甚至在很多中国人的意识中,英语等同于外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中国学者会外语的,绝大部分都是会英语,到国外留学或访问的,也大多是去使用英语的国家。另外还有少数学者会俄语,但会俄语的又大多是50、60年代成长起来的中老年学者。至于懂德语、法语、日语等其他语言的法理学者,则是廖廖无几。语言是学术和文化传播的媒介、桥梁,我们主要借助于英文文献了解和研究西方法理学。我们翻译过来的西方法理学著作主要是英文法理学著作,其中大部分为英美法理学家的著作;我们发表或出版的有关现(当)代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研究的论著,大多是评述英美法理学家的思想;[1][2]我们发表或出版的各种法理学论著中直接引用的外文文献,也主要是英文文献。对英语的依赖决定了不成熟的中国法理学对英美法理学的依赖。
英美法理学、特别是美国法理学对中国产生深刻影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已成为当代西方法和法学的中心。从历史发展来看,欧洲大陆不仅是西方文化和学术的发源地,而且长期以来也一直是西方文化和学术的中心。法律和法学的情况也是如此。西方法和法学发源于、奠基于古希腊,在古罗马就已相当繁荣、发达,进入中世纪时代后,近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和法学在欧洲大陆开始形成。不过,在不同的时期,西方法和法学的精神领袖不同。在中世纪时期,西方法和法学的精神领袖是意大利。古罗马法的复兴,欧洲最早的大学法律教育,欧洲最早的一批法学家(注释法学派),都首先在意大利出现。在当时,德国、荷兰、法国、英国等诸国一批批留学生前往意大利的大学学习和研究罗马法。[3](P260-268)在19世纪上半期,法国成为西方法的精神领袖,这主要体现在∀拿破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影响。∀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不仅及于欧洲的许多国家,而且还远至亚洲、非洲、拉美的一些国家和北美的路易斯安那。在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初,德国取代法国成为西方法、特别是西方法学的精神领袖。
西方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的影响十分深刻。由于语言对学术传播的决定性影 响,在西方三种法理学中,英美法理学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影响最大。在论题、概念、理论、方法等方面,英美法理学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文化和学术传统的不同,英美法理学的学术风格对中国法理学的影响甚微。其实,英美法理学的学术风格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