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车牌需要延期的,需要本人和车在场么

2025-04-08 16: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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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需要车主本人和车辆在场,可以让他人代办(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带上所需材料即可。以北京市办理为例:

1、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购买后未注册、未销售或者特型机动车,还应提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购买后未注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2、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2)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3)到牌证窗口领取临时号牌。

3、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指南(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

回答2:

不是的哦
一、在续临时牌照,提前三天即可去信阳车管所办理,携带以下证件,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发票以及合格证原件。二、本地临牌共可以办理三次延期,也就是21天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间只能在本市内行驶,不能驶出该地区,否则将按照无号牌车辆处理。临时车牌有效期延长手续与初次申请临牌一样,车主凭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发票、新车合格证、交强险凭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大概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遇到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