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律师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作为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审判程序中又有一审、二审保全等程序,有的委托人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可能将审判和执行程序都委托给了律师代理,而有的委托人可能只和律师签署了审判程序的委托代理合同,甚至可能只是委托一审,没有委托处理其他程序的情况都可能存在。
而代理人只需要完成代理合同约定的事务,在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程序律师是不负有相关代理义务的,因此,如果有需要,可以与再签订一份代理合同,处理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事项。
你可以另外再请一个律师办理,或者给原来的律师加钱再请他去办理。 再有一个办法你们自己去法院填写强制执行申请表交给执行厅就可以了。
你原来律师说的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子是两块的。这样说法是不错的。合同上没有签有关强制执行的事,那就说不清楚了。口说无凭啊。
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了,一审判决下来就已经生效了,劳动仲裁上诉是一审终审制。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的没错,他负责打完一审判决,这些委托协议上都有,你妈妈签字付律师费时就说明同意了。再说了,要求强制执行也不是律师的事,是你当事人上法院上诉要求执行裁决。
律师说的是正确的,因为的确强制执行不属于一审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