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可见有人逼迫利用残疾人或儿童来实施乞讨的行为,这可以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基本特征是:①对象是残疾人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权利(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②客观上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手段(比如殴打、不给饭吃等)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行为。③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④主观罪过是故意。在处罚上,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