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就索赔无法达成一致时,应该怎么办

2025-04-16 1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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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多年,建筑业面临的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是挑战。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文件。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颁布实施以来,“索赔”这个名词也开始为业内人士所了解。但究竟什么是“索赔”,监理工程师又该如何处理承包商索赔呢?
对于建设工程来讲,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过错或者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本方合同义务以外的费用支出,或导致本方遭到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对方按合同条款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而引起承包商索赔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工程变更,现场条件变更,业主终止合同或因故暂停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条件特殊要求,工程延期,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业主不适当使用工程等。
1、索赔处理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遇到索赔事件时,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完全独立的身份、审查处理索赔事件。
1)以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和详细了解协议条款、合同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变更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当上述文件、资料不一致或有不同解释时,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顺序进行解释和判别。
2)及时收集第一手资料。
现阶段索赔事件中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准确计算方法大家都还不够熟悉,导致承包商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懂索赔甚至乱索赔的现象。因此,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时、准确、连续地记录索赔事件发生过程的详情,为费用索赔的最后定案取得第一手资料是非常必要的。
3)索赔处理必须及时。
如果合理的索赔要求长时间不能得到解决,不仅会使矛盾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复杂、激化,还会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和资金周转;并不断为此耗费有关方的精力;并可能引起后续相关工程的正常进行,而且增加索赔处理的难度。
4)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索赔。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处于特殊的地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将预料到可能发生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或问题)通报给承包商,避免可能给工程造成的损失或返工;监理工程师还应及时检查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减少由此引起的返工、报废的损失,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还应该尽可能地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2、受理索赔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必须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方可受理费用索赔: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资料;
  4)当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商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对承包商索赔申请的审查
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正式索赔申请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索赔申请的格式是否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索赔内容应符合要求,即已列明索赔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合同条款,附有索赔数额计算的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和索赔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3)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费用索赔时,首先审查取费项目的合理性,然后审查选用的计算方法的费率分摊方法是否合理,费率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有无重复取费等。
① 索赔取费的合理性。按照惯例,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及税金。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等;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它费用等。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的具体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各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挑出不合理的取费项目或费率。
② 在审查索赔计算的正确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在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常以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作为索赔额。审核时,必须扣除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二是由承包商报价失误或管理失误等造成的损失。
b、索赔额的计算基础是合同报价,或在此基础上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在实际中,承包商常用自己实际的工程量、生产效率、工资水平等作为索赔的计算依据,从而过高地计算索赔额。
c、停工损失中,不应以人工的日工资计算,通常采用人员窝工费计算。闲置的机械费补偿,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而应按机械停滞费考虑。
d、索赔额中是否包含利润损失,是经常引起争议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包商可计算利润的损失:一是合同延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二是合同解除,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等造成工程未完工的合同解除,此时承包商可就剩余未完成合同的利润损失提出索赔;三是合同变更。
e、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造成的工效降低损失的区别。凡可改做其它工作的,不应按停工损失计算,但可适当补偿降效损失。
f、按照国际惯例,索赔准备费、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和仲裁费等费用不应计算。
4、索赔的反驳
承包商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和观点出发提出索赔要求的,索赔报告中往往会夸大损失,或推卸责任,或转移风险,或引用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等。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出的报告必须全面地研究、分析、评价,找出问题,并进行有力的反驳。主要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商有关的、其它第三方的责任;双方责任大小划分不清,必须重新计算;事实依据不足;合同依据不足;承包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发包人的补偿责任;索赔证据不足或不成立,承包商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损失计算夸大等等。
5、索赔资料的要求
索赔事件的过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完善的过程,索赔的资料和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列入竣工资料中。因此,在索赔事件处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收集文件、资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存档。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索赔的意向报告(或通知);
2)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及附件;
3)监理工程师调查核实的材料、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审定的函件;
4)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的审批意见;
5)业主的审定意见;
6)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文件及附件等。

回答2:

监理工作师写明原由就可以了。纠纷让承包商按合同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