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陈某在某汽车制造公司工作期间,作风懒散,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单位批评无效,就调整了陈某的工作岗位,将陈某调去车间检修设备。陈某心怀不满,将车间数十台生产设备全部砸烂,被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6个月。同时,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以合同没到期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陈某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答疑
陈某的要求不合理。陈某因破坏公司的生产设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由于该汽车制造公司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律也没有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所以,公司也无须给予陈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理荟萃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