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协商和解阶段,受害方的证据收集是关键。
2、口头协议一经提交法院,辩护人应当提供当时合同行为的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这类案件很难被接受。
3、辩护人有必要为当时合同的履行提供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传真、电子邮件、账单、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4、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和QQ聊天达成的合同也可视为书面合同。
5、与口头协议相比,书面合同对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书面记录。
6、能够及时、正确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解决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用来表示内容的形式”。一般来说,口头合同只是用语言表达,而不是用文字或其他有形手段。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简单方便,缺点在于不利于提供证据。
合同形式的缺失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没有证据(两个以上的非利害关系人)和没有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一般难以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这对于其他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是有用的。其他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另有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介入房地产转让合同,要求房屋买卖合同采取的法律形式。
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指出,房屋交易的完成,是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取得房地产转让后的证书。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买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收集是关键。
2、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
3、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4、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5、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6、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是《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之合同一般是指只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采用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示,该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缺点在于不宜举证。
合同形式的欠缺并不一定代表合同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人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和无证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认定有口头协议的。这是对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合同有用,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法律还有其他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动产转让合同予以干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的法定形式。
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屋交易行为的完成,是以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为依据。如果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
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