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日期不能小于交易日期的意思是,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日期应当与借款交易日期为同一天或在借款交易日期之后。
举例:
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借给王某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应当在2019年1月1日或晚于2019年1月1日。
法律风险提示:
1、如果签署借条的日期不是出具借条的真实日期,在诉讼中该借条的真实性存疑,会启动笔记生成时间鉴定。
2、借款的交易行为使用有存底的转账行为,避免现金交付,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法院在审理案中,确认借款行为是否真实主要参照以下几点: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参考资料:
南京一债主手持百万借条却没打赢官司,原因是如此巨额的借款,他既说明不了资金来源,也没有任何取款打款记录,所谓“当场交付”只是一面之辞。简而言之,他证明不了确实借出过这笔钱,因而未获法院支持。
2012年7月,徐某将戈某告到南京白下法院,要求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徐某声称跟戈某是朋友,戈某从2005年起多次向自己借钱,多则七八十万,少则三四十万,总共借了300多万。
2009年5月12日,戈某同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房屋转让书,约定“戈某欠徐某钱款,自愿将一套住房作价207万转让给徐某”。对于剩余的140万元借款,戈某于同年5月22日出具借条。同年8月4日,戈某在洪武路派出所写了份还款计划,承诺2010年1月底前还清。
戈某却说两人并非朋友,而是在澳门赌场相识,徐某在赌场发放筹码,经常引诱他赌博,他于是从徐某处拿筹码,每1万港币还1万人民币。“筹码的钱我已经还清了,他又向我索要高额利息。”
戈某说,徐某采用跟踪、威胁、恐吓等方式逼他还款,胁迫他写下借条和卖房协议。至于还款计划,是因为徐某带人到他公司闹,他实在没办法才出具的。
一般来说,主张讨要借款除了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外,还应提供取款、打款证明证实借款确已交付。但本案中,徐某只提供了房屋转让书、借条和还款计划。
他声称,300多万借款都是现金给付,没有银行往来记录。法官要他进一步说明300多万资金的来源,他表示,自己是做土石方生意的,经常收到支票,这些支票都是在地下钱庄贴现,没有凭证。法官进一步询问有无第三者见证借款过程,徐某表示没有。
白下法院认为,大额现金的给付,出借人应进一步提供钱款来源的证据。徐某没有提供银行取款方面的证据,所谓地下钱庄贴现只是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支撑,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已经履行给付钱款的义务。据此驳回了徐某的诉求。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徐某仍然没能拿出向戈某给付借款的凭证。南京中院认为,徐某未能充分证明140万元借款的来源及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仅以借条主张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男子持140万借条输官司
若通过农行渠道办理借款出现此提示,建议修改借款日期后重新提交。
借款日期不能小于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