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767号
衢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办税服务厅
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除轻便摩托车以外的应税车辆可由经销商代为打印含有二维码的申报表)
二、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税务机关留存)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机动车上牌额度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