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