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吗?

2025-03-19 0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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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家庭副业、自留地、自留山、饲养自留畜。

具体内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

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