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李木铁先生是河北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约定合同期间李某将被派遣至北京羚羊纺织公司从事纺织工作,月薪2800元,由派遣单位支付。后李某与该纺织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协议》,因春节前夕的购物小高峰,该纺织厂组织李某等近二十个工人加班赶工,并承诺完工后发放奖金。不料,结算工资时李某却发现其他加班同事均有加班费和奖金,唯独自己只发放了工资。李某这才找到纺织公司要求补足欠缺待遇,用工单位以双方签订协议中并未提及此福利待遇事项而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加班事实已经实际发生,李某的加班费和奖金又该向谁主张呢?
律师答疑
李先生的加班费和奖金应由用工单位北京羚羊纺织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的其他职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支付加班费和奖金就是福利待遇的具体体现。用工单位在实际组织生产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是在所难免的,同时又由于加班加点具有不特定性,一般不会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其费用的支付情况,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具体到本案来看,北京羚羊纺织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李先生支付加班费和奖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理荟萃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不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欠缺而得以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