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是侦查机关。
对嫌疑人讯问,形成讯问笔录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侦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另一方面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对各类书证、物证的收集鉴定等等。当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侦查完毕,认为证据确凿且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后,按要求整理形成完整的刑事案件卷宗,报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通过对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犯罪事实清晰、犯罪证据完整、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刑法,就会批准逮捕,再返回去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卷宗的审查是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和侦查结果的审查,不是去直接问案子,一般不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所以说,检察院不会直接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某些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就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介入案件,但是他也不是去直接问案,他的介入是在具体侦查阶段就开展监督工作。
检察院不对嫌疑人录口供是对的。一般刑事案件,刑侦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案卷交到核查院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起诉理由不充分,可以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而不是自己对嫌疑人录口供。只有贪污案件,直接由检察院侦办。
应该对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已经查实,事实充分,只需要本人签字确认就可以了。口供只是确认证据的一种方法,并不是一定需要,否则嫌疑人不配合录口供就永远定不了罪了。
口供已经警察路过了,如果减船业,检察院觉得没必要录的话,当然不需要录了,直接交到法院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