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补贴需要计入劳动者的薪酬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内容,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受雇于用人单位而取得的收入所得,收入范围包括了:
基本工资;
奖金;
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
因此只要是从劳动者所从事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的所得,不论用人单位是以哪种形式支付,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补贴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它补贴、津贴。
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