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建造(购置、光租)船舶批准文件;
(三)《营业运输船舶登记卡》(复印件,验原件);
(四)《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办理延期业务的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申请企业所属船舶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七)《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请提供(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除外)。
注:从事水路运输省内跨市单船载重吨为1000吨以下的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由市交通局审批办结。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