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一叶左肺属于七级伤残。
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该标准的第2.7.21条规定:一肺叶切除,属于七级伤残范围。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附则规定了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需注意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对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