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必须重审,必须 开庭审理 。 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申诉 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再审,方可开庭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直接驳回申诉,不再重新审理;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能会直接驳回申诉,不予提起抗诉。 决定再审后,原判决将被撤销,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提起申诉后,人民法院须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再审;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径直驳回申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 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 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当事人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申请的机关一般是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法庭审判,认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错误的,此时就应当做出维持原判决的决定,当事人仍旧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