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主体,我国采用“法定主义”与“同意主义”
1、法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同意。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利益时点判断。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只要求合同订立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仍为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