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是用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证件。198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军人残疾证丢失补办的方法:
直接去发证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请你持退伍证、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材料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政策。
也就是伤残军人证照片钢印和下面印章所刻的部门去
你的证丢了就直接去原部队所属后勤部卫生处。
提供的材料是:
1、本人户口薄、身份证;
2、退伍证;
3、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
4、一寸的近期免冠彩照二张。
残疾军人证的评定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