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家庭成员分家后,只要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一但发生继承事由,均可依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或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王甲虽然分家另过多年,但不能因此视为其已经丧失对父亲王老汉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权的继承权的理由,王乙无权剥夺王甲的继承权。对本案的处理可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确权,即确认10万元是完全归王老汉所有,还是属于王老汉与王乙的共同财产,如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王乙对公司承包亦有贡献),则应将10万元中属于王乙的部分分割出去。二是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王甲与王乙同在一个继承顺序,对于各自继承的份额,他们可以依法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