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那么,父母子女间加名或者更名,是否需要征税,如何征税?其间,又该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房产部执行主任吴林锋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父母子女“房产加名、更名”的税费政策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作如下一一解析:一、房产加名的方式1、买卖方式:即通过签订《上海市买卖合同》,采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办理减名。2、赠与方式:通过办理赠与过户手续,由另一方无偿取得房屋产权。二、两种方式的税费比较1、买卖方式:(1)非普通住房:缴纳10.65%的税费,其中包括3%的契税,2%的个税以及5.65%的营业税。(2)普通住宅:缴纳4%的税收,其中1%的个税以及3%的契税。2、赠与方式:按所赠与房产份额价格的5%缴纳税费即可,包括3%契税和2%公证费;(备注:上述征税按照买卖或者赠与的房产份额比例作为基数)因此,父母之女之间办理房屋“加名或更名”,普通住房“买卖”的方式合算;非普通住房“赠与”的方式合算。但就单次交易来看,父母之女之间的“赠与”确实节省成本,根据现有税费政策,一旦将该房产出售,将面临多缴纳20%个税。三、法律风险防范现实生活中,因“房产加名、更名”操作不慎引发的法律争议不在少数。尤其有多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为某个子女加名,常有可能就此引发一场家庭风波。如上分析,普通房“加名、更名”,“买卖”较“赠与”税费划算;且考虑到通过“赠与方式加名”,再次出售将面临“20%的个税”。现实中,大部分父母为子女加名,都采用“买卖方式”。实际办理“房产加名”甚至“更名”过程中,父母及子女常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以此作为办理房产加名或者交易过户的必备手续资料,但子女方不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对价。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就碰到类似案例:(1)父母过世,有其他子女即提起诉讼,认为:受房子女并未支付房屋对价;应当就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作为遗产在子女间平均分配;(2)因父母年时已高,常受人左右。若有子女怂恿或者其他因素,老人就以“受房子女未支付对价取得房屋”,并非“善意取得”,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归化房屋等等。出现上述法律纷争的关键在于:父母子女间加名或更名,在过户手续资料上“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
一、房产加名的方式
1、买卖方式:即通过签订《上海市买卖合同》,采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办理减名。
2、赠与方式:通过办理赠与过户手续,由另一方无偿取得房屋产权。
二、两种方式的税费比较
1、买卖方式:
(1)非普通住房:缴纳10.65%的税费,其中包括3%的契税,2%的个税以及5.65%的营业税。
(2)普通住宅:缴纳4%的税收,其中1%的个税以及3%的契税。
2、赠与方式:按所赠与房产份额价格的5%缴纳税费即可,包括3%契税和2%公证费;
因此,父母之女之间办理房屋“加名或更名”,普通住房“买卖”的方式合算;非普通住房“赠与”的方式合算。但就单次交易来看,父母之女之间的“赠与”确实节省成本,根据现有税费政策,一旦将该房产出售,将面临多缴纳20%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