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据证明甲方默认追加的工程或者追加的工程是基于原有合同必须为的行为,就可以反驳甲方的理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追加的工程就属于施工方的私自行为,若事后甲方不追认这个行为的话,只能由乙方自行承担
追加工程??没有工程变更书??有的话就没问题了,直接出示给他。。(或者你的问题是他说还没验收??合同有规定,你按流程来就行了,通知他来验收,超过时间可以自己验收向他出具资料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