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025-04-14 2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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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其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既有内部管理性内容,又有规范和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内容的文件,只要该文件中含有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例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不得规定超越本单位职权的内容。确需规定其他单位职权内容的,应当联合行文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行文。
  其名称不得使用“条例”和“实施细则”。
  二、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抵触。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构成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抵触:
  (一)、同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即上位法允许的行为,该规范性文件禁止;上位法禁止的,该规范性文件允许。
  (二)、同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或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虽然有些规定同上位法的规定没有直接相矛盾、相冲突,但同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或立法目的相矛盾、相抵触。如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或立法目的是鼓励,弘扬某种行为,但该规范性文件却加以种种限制。
  在此需说明的是,如果有些细化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但目的是一致的,笔者认为不构成抵触。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过程公开,民主参与;制定机关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对分歧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留出宣传和公众知晓的时间。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明确的废止时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
  六、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规范性文件审议前,起草机构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2、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4、调查研究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5、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6、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是否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
  7、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4、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