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副省级(副省级城市15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级(地级市、直辖市辖区、直辖市辖部分县)副地级(部分城市)县级(县、县级市、旗、自治县、自治旗、林区、特区、地级市辖区)乡级(乡、镇)说明:1、副省级、副地级一般不算法定地方行政区划; 2、地区、盟属于省级政府派出机构,属地级,但一般不算正式行政区划; 3、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属于地级政府派出机构,属乡级,但一般不算正式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