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个方面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票据质押通常是用来融资,例如: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用证质押、存单质押、债券质押等等。票据质押是一种票证担保行为,用于出借方的风险控制和未来出借资金回收的安全保障。虽然很多票据,例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债券等具备贴现功能,但是,某些情况下,票据所有方不允许用于贴现,这就只能转化为质押功能来实现融资。
票据贴现,也是一种融资行为。例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债券都可以用于贴现,银行可以提供贴现业务,民间一些金融服务机构也可以提供贴现业务。
从融资成本来看,票据贴现的成本低于票据质押贷款的成本。而有一些票据是不能用于贴现的,只能用于质押,例如:存单、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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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显的,质押票据的所有权还是你的,只不过以票据作为担保从事相应活动(不一定是取得现金),到期如果质押相关的活动没有完成则没收票据;贴现是你把票据拿到银行,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息给你现金,然后票据的所有权就是银行的了,银行到期兑现,具体又分是否有追索权的贴现
票据融资一直以来便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包括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质押、汇票贴现等形式。作为重要的支付结算与短期融资工具,票据在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作为票据融资的方式,都是银行的业务,但两者的融资方式却不相同。
票据质押是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票据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流动性资金的行为。
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票据所有权:票据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银行贴现给你,那么银行获得票据所有权。
2、是否赎回:票据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
3、质押与贴现额度:票据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80%;而票据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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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票据融资方式都是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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