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你~!都看到时效了,厉害。1.这个买卖合同的最后付款期是1999年1月10日,到期后。甲去函要求乙方至迟于1999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所以由这个日期推后两年,诉讼时效是到2001年2月10日。2.可以。属于瑕疵给付,可以请求违约责任。3.本案并没过。双方协商于2002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这种情况在司法解释中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基于这个协议起诉,没过时效。法院应支持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