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你的叙述上看,项兰似乎没有触犯法律。恋爱、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不是两相情愿的事即使一方以死相逼另一方也不因此需要负法律责任。文中李波服毒自杀是在清醒的状态下,即有着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意识的状态下的自主行为,虽然他的自杀举动是几乎当着项兰的面进行的,也不能说项兰就需要负法律责任。
2、在李波服毒药自杀至死亡的过程中,项兰有所察觉,作为当时在现场的唯一的目击者,并且是当事人,她没有及时地询问李波,也没有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救助,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从文中可以看出,李波自中午12时30分见到项兰,发生争吵后来服毒,到晚上21时许死亡,中间有7-8个小时的救助时间,而项兰并未有任何实际的救助行为,这一点是很遗憾的,毕竟是一条生命啊,而且还曾经相恋过,这个姑娘实在太冷漠太自私了。
3、叙述中提到:项兰已经怀疑李波喝了农药或其他毒物,还将房门锁上出去了;回来后项兰自己都打不开房门,她“从气窗看见李波还是原样坐着,嘴角有白色泡沫”,这实际上更加证实了项兰的怀疑,可是还是离去办事了。再回来后得知李波已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项兰对李波的服毒是有察觉的,就是说她对李波很可能会死亡的结果是明白的,在这种情况下,她不但自己没有任何救助行为,也没有通知其他人去实施救助,还将门锁上,客观上使得李波更加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所以项兰在李波自杀的行为上虽然没有主观责任,但对李波的死亡项兰是有过失的!故意杀人虽然谈不上,但李波的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项兰的过失责任,她是难逃其咎的。
以上观点建立在你的叙述文章的基础之上。本人认为从你的叙述中看,项兰的行为是有着颇多的矛盾之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