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包含一切视听艺术,如戏剧、电影、舞蹈、演唱、环境艺术、博物馆艺术作品、甚至还应有行为艺术、大地艺术和观念艺术等前卫试验性艺术。但实则它是一个特称名词,主要是在美术和视觉造型艺术领域内使用,更准确的名称应是“公共造型艺术”。 公共艺术的概念近年来在中国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公共艺术在中国不仅仅只是一个名词的借用,也不是环境艺术、景观艺术、城市雕塑的同义词,公共艺术应该有它自身的规定性。公共艺术的概念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的背景,它在当代中国的出现和使用不是偶然的,它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公共事物中所呈现的开放性和民主化的进程在公共空间的反映。 公共艺术的前提是公共性,只有具备了公共性的艺术才能称之为公共艺术。 “公共”这个概念在西方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根据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研究,在英国,从17世纪中叶开始使用“公共”这个词,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e”一词借用到英语里,才出现“公共性”这个词;在德国,直到18世纪才有这个词。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 公共性的前提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物权利的肯定。
公共艺术是使存在于公共空间的艺术能够在当代文化的意义上与社会公众发生关系的一种思想方式,是体现公共空间民主、开放、共享的精神和态度。
公共艺术早已不是拘泥于唯美形式的雕塑作品。艺术创作加入了多媒体艺术。装置艺术、行动艺术、等形式,包括材质使用的多样性及互动的重视。而艺术的施行主题,及其创作范围也扩展至灯光设计、空间整体识别系统、街道家具及活动记录等形式出现,因此公共艺术创作形式可以发挥的范围几乎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