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
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的规定进行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可以。
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请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目前没有规定跨年就不能重开,如不放心,可以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只要在180天的认证有效期内就可以开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