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责任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什么也没约定,只是约定为担保人,也是连带保证责任;
2、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是无期限借款,对方可以要求随时返还;
3、2007年6月8号要求返还,并且进行书面签字,确认3年内还清,也就是还款期限到2010年6月8号;
4、从2010年6月8号开始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5、2011年1月10号起诉借款人和连带保证人是可以的;
6、两年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
连带责任;你有督促还款的责任;法律条文除特别规定外;都有时效;
如果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借款人无力支付,担保人就要支付了。
我这个是连带责任担保吗?连带责任担保不是有诉讼时效的吗?
能具体说说无所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