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一点,主要说明你们属于婚内生子,离婚后,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不配合,思子心切,请求法院判决一月探视两次足以。原告就是你,被告是前妻或前夫,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