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复 验
第二十三条 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以下称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提出复验申请,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逾期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将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复验提交复验申请表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监督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复验申请不予受理。复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复验接受复验申请后,应当通知原承检,原承检应当及时将样品及产品注册标准寄、送复验。复验应当按照监督抽验工作方案进行,复验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验中,复验结束后,复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验报告分别寄送申请人、原承检、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所在地的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验中,复验报告及相关文件的送达应当按照各省监督抽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