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据此,派出所罚款是针对经营单位的,而不是针对吸烟人本身,网吧有当事人交纳罚款是错误的,扣押身份证更是违法行为,如果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网吧经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 当事人可以严正地向网吧提出来,如果网吧拒绝改正,当事人可以就身份证被扣押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网吧经营的事情。
3、对当事人已交给网吧的罚款,可以要求网吧退还,如果网吧拒不退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重点:未成年人禁入“网吧”
管理:文化部门负责审批及日常监督
“网吧”一直是文化、工商、公安、电信四部门多头管理。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并实行许可证管理。具体地说就是,文化部门负责“网吧”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网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网吧”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