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司对已申报过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相应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吗?

2025-04-14 2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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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回答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
该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3 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减税降费政策及问答中对问题“在实务中,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的情况。例如:某纳税人在 5 月 1 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 4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 10000 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 4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 5 月所属期时补计提?”解答中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 5 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 4 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