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10月借给我朋友10万元钱,也写了欠条。上面没有写还款期限,只是注明了欠条有效期是钱还清为止

要是我现在起诉的话能胜诉吗?要是请律师大概收费是多少?
2024-11-28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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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请注意 借条与欠条虽然一字之差 但是在法律上含义相差很远 借条在法律上是无限期的而欠条有效期只有两年 我这里有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供你参考,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回答2:

你好,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
如你这般,没有规定偿还期限的民间借贷,一般是自债权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所以你应该是还有胜诉权的。(例外,已找对方催要,对方拒绝还款。自知道对方拒绝还款之日至今已超过两年的。)
参考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3:

你好,
最好是先找朋友补个借条,这样的话比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