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08年5月,我入职一家公司当文员,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8.5-09.5),月薪1500元;(入职时单位要求我签了份不买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期满后,我一直在公司工作但09年6月至2010年1月,公司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问:公司拖欠我09年11月、12月、2010年1月的工资,我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有其他赔偿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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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你要保留好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社保纪录等等一切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明材料,也包括人证。劳动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立案,排期,通知开庭,开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