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孤儿院中孤儿的监护人?

2024-11-27 1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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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孤儿院中孤儿的监护人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由于孤儿院大多是民政部门的下设机构或由民政部门许可成立的福利机构,因此实际中,孤儿院中孤儿的监护人一般是本地的民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1、儿童福利院收容儿童的种类:

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容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废儿童。还可以根据条件自费收养在家中实在无力照管的残疾婴幼儿。

2、向儿童福利院申请领养婴幼儿的手续:

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3、外国人从儿童福利院领养儿童的方法:

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专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后无子女,又无生育能力,并具有正当职业,无不良企图,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

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附上本人职业各经济状况的证明,办妥本国入境证件,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福利院

回答2: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民政局才是孤儿的监护人。但孤儿院大多是民政部门的下设机构或由民政部门许可成立的福利机构,实践中,孤儿院这个机构就是孤儿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