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之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以及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简单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2年期限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最早需要到2011年10月1日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