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可以列为财产侵害赔偿吗?

2025-03-24 0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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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列为财产侵害赔偿,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般为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按照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债权和知识产权,还包括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健方式计算。

回答2:

你好,合同里面约定了履行标的物。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如果你接受合同甲方提出的条件(比如回迁面积1:1、办理证件的费用由你承担、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的初安装费等等你都接受)可以以此签定合同 。

只要双方的合同 不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一般都合法有效。换言之,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有以下几类情况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供你参考。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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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般为合同纠纷,只有在拆迁人违规拆迁(如未取得拆迁许可证,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情况下才能列为财产赔偿。

回答5:

我认为应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