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没有生活补助费一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中。
营养费很难支持,需要医疗机构的证明。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你的事情有些乱,交通事故首先是看责任,你没有提到这个方面!营养费、护理费是在指你受伤住院的情况下才会有,如果没有住院是没有的。还有就是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以后才可以进行的。
建议如果警方裁定你的责任是在次要以下,可以考虑聘请个律师替你打官司,如果是同等以上,主要是要跟对方协商,但是也要你能阅读掌握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的基础上,再去跟对方谈。
谈判的规则是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不要指望一次能谈成。要有理有据有节,然后就是必须了解掌握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那个不难找,法规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赔偿标准是每年你所在省公布的城镇居民收入、消费统计标准,研究透了对你处理交通事故有好处。
愿早日摆脱烦恼!
1,交通事故的法定赔偿项目中没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个项目。
2,伤残赔偿金,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之一。
3,营养费与手术无必然联系,营养费要想获得支持必须要有医生的医嘱建议,建议你看看住院病历中医生是否有写入加强营养,出院医嘱中是否有加强营养多长时间的特别说明。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