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的人工工资方面。
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视为在承包方和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可直接要求承包方支付。
主要法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4条
二、拖欠的材料费方面比较复杂。
1、若承包方就该干工程项目施工指定由转包方负责,则转包方购买材料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认定为承包方自身的购买行为。所拖欠的材料费由承包方承担。
2、上述情形以外,承包方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涉及表见代理问题。若构成表见代理,则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偿还欠款,否则就无需承担责任。
3、从问题描述本身无法得出承包方是否需要承担拖欠材料费责任的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可见:《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部分;《合同法》第48、49、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