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税仓库不准从事转口香烟、洋酒业务的通知
【标 签】保税仓库,转口香烟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6﹞277号
【发文日期】1996-03-26
【实施时间】1996-03-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来,我国沿海地区香烟、洋酒走私进口情况相当严重,一些不法商 人利用转口渠道从事走私香烟、洋洒的活动屡禁不止,严重的扰乱了国内市场,造成国家税 款的流失,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烟、酒仍属高税专营商 品,世界各地海关对进口烟、酒实行严格的限制。为有效遏制不法商人利用保税仓库转口渠 道走私烟、酒,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洋酒一律不准存 入保税仓库。海关总署原关于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通 知[(89)署监一字第403号]停止执行。
二、对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内现存的转口香烟、洋酒,主管海关应限期货主,通过外 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转口至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