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过世,文某老伴儿和儿子、孙子对其他遗产没有争议,而围绕一套三居室却产生分歧,老伴儿、儿子、孙子分别拿出了“铁证”——文某的遗嘱,并且都明确三居室产权归自己所有。一份家产出了三份遗嘱,就这么僵持住了,谁也说服不了谁,无奈一家人各自握着自己的“铁证”上了法院。
依法分析
法律认定以最近的一份遗嘱为准。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证,三份遗嘱确为文某自书,但三份遗嘱均未注明年月日,而在孙子持有的遗嘱上有老伴儿的签字盖章并写明:该遗嘱是文某在身体正常情况下所写,‘其对遗嘱无疑义。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文某的三份遗嘱内容虽有抵触,但这是法律允许的,只要老人愿意,可以根据自己不断变化的想法,随时改变自己前面写下的遗嘱,后面的遗嘱可以否定前面的遗嘱,法律认定以最近一份遗嘱为准。本案的三份遗嘱由于没有注明年月日,无法确定订立遗嘱的先后顺序,三份遗嘱都缺乏遗嘱的有效要件,使判定哪一份有效增加了难度。但由于老伴儿在对方持有的遗嘱上有认可的表示,应认定该份遗嘱系文某真实意思的表示,老伴儿及儿孙双方对该遗嘱中有关遗产房归属的认可,应视为对遗产房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该行为合法有效。因此,三份遗嘱只有一份有效,老伴儿和儿子手中的遗嘱不能兑现,三居室应归孙子所有。
技巧提示
公民对于自己劳动所得和其他方式获得的个人财产,不仅关心生前如何处理,而且也关心死后如何分配。一般来说,立遗嘱的人最了解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状况,了解他们互尽义务的情况,能够作出比较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应当说,遗嘱制度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根本目的,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有人认为,法定继承的效力大于遗嘱继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二者是统一、并存的两种继承方式。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立下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