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报告”在新专利法已经改称“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且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但目前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出具评价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要求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目的是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1节)。你说的情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此情形下,专利的稳定性已经在无效程序中得到检验,即使侵权人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中止审理。而且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无必要再要求出具评价报告。但是如果法院要求你出具,你就只有再请求专利局出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是“应当”的义务,且新专利法生效后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调整,因此法院的要求你还是要听的。
要,根据司法解释要求实用新型进行侵权诉讼时要提供检索报告,作为证据。而且无效是针对请求人的具体证据作出,但不表示是全面的。
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侵权为由起诉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立案、审判阶段都不是必须的!但是,最好还是拿一个检索报告,让审判法官进一步确认你专利权的稳定性
恭喜楼主的专利得到转化,虽然是以这种方式,关注你在维权过程的进展,希望晒出来分享,谢谢!